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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教育部
終身教育目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3條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3條
法規: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3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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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法人或團體建立及管理社區大學學習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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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學習證明:指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第3條
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前項課…
第4條
學員申請取得學習證明者,其師資、課程、學分採計基準及其他相關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保障社區大學辦學自主之原…
第5條
學習證書分為下列三類:一、學群證書:指學員修習展現特定能力或專業知識之性質相近組合課程,取得十六學分以上之學習證明所發給…
第6條
學員申請學習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他資料,向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前項學習證明,包括…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收受前條第四項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
第8條
學習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社區大學名稱。二、學習證書字號及發給日期。三、學員姓名。四、學員出生年月日。五、國民身分證統…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員終身學習,得公開頒給學習證書並表揚;對於服務優良、推動學員學習成就累積績效卓著之社區大…
第10條
學員毀損或遺失學習證書者,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換發者,並應檢附原學習證書申請。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學習證書後,發現學員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學習證書。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法人或團體建立及管理社區大學學習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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