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1條 法規: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1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