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效。三、經費規劃及執行成效。四、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事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