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三章 行政管理及收費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課後照顧中心應每二年檢附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結果影本,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