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8-4條 法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三章 行政管理及收費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