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0條 法規: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20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之必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