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8條 法規: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18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餘應用於機構運作之需,不得分配予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