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法規: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二章 會計事務處理 › 第四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8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