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會計事務處理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四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條文:
第28~29條(共 2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但記帳憑證由董事長授權執行長、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
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
其中涉及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應依各委辦機關定頒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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