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五年。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自年度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計算,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前二項保管期限屆滿,應經董事會議決議後,始得銷毀。其中涉及政府機關之補助委辦案件,應依各補助及委辦機關定頒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