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準則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
- 第3條教育法人採用之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
- 第4條教育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由專任或兼任會計人員辦理。
- 第5條教育法人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並依所定期限編製有關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 第6條財務處理程序,包括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之會計事務處理。教育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零用金、週轉金外,應存入…
- 第7條教育法人得提列當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下作為特定目的或用途之準備金。但教育法人有累積短絀、當年度決算發生短絀,或用於捐…
- 第8條教育法人,其收入應掣給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教育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人員、出納人員於…
- 第9條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教育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
- 第10條預算按年籌編,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表,分別提請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前項預…
- 第11條教育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財產清冊,連同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分別…
- 第13條政府捐助之教育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表及決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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