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支應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強制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強制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強制接管營運者,自前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被接管營運標的設施之經營管理…
- 第6條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營運其一部者,就該強制接管營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營運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
- 第7條民間機構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
- 第8條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或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 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主辦機關得作成終止強制接管營運處分: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
- 第10條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或主辦機關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終止投資契約者,接管人應就強制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經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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