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或主辦機關於強制接管營運期間終止投資契約者,接管人應就強制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經會計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送交主辦機關審核。接管人應視情形,將前項之結算報告書與強制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主辦機關或其所通知接續營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