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營運其一部者,就該強制接管營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營運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