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營運收入有賸餘者,接管人應於終止接管時進行結算,並返還主辦機關。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