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法規: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三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強制接管營運 第12條 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強制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強制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民間機構不得拒絕。依前項使用民間機構之資產,接管人應支付費用,其數額由雙方協議訂之。民間機構營運之資產涉及第三人權利者,民間機構應協助取得,所需費用依前項規定支付。主辦機關依投資契約完成資產移轉者,接管人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改依投資契約或接管契約之約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