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4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