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