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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專科學校修業期限分二年制及五年制。
但性質特殊之科別,為教學上之需要,須增減修業年限者,得報教育部核定之。
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年制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二百二十學分。
專科學校各類科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專科學校學生修畢應修學分成績優異者,五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一年,二年制得縮短修業期限半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
其縮短或延長修業期限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專科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專科學校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
前二項延長修業期限之申請程序規定,由各專科學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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