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專科學校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修讀學分考核及格,其後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依各專科學校抵免學分之規定辦理抵免,並酌減其修業期限;其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者,依法授予副學士學位。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