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4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招生對象為在職者或轉業者;修習副學士與學士程度學分課程、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者,並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前項學位課程及學位學程課程,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