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