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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基金設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各部會代表或專家學者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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