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為改善高等教育品質,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協助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有效利用學校現有資源,特設置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