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5條 本基金設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部就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等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隨其本職進退;專家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