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9條 法規: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