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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10條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第10條
法規:
新住民就讀大學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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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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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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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新住民,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許可者。
第3條
新住民以申請入學方式參加大學新生入學者,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原核定各大學各院、所、…
第4條
新住民依前條規定註冊入學,以一次為限。
第5條
大學招收新住民學生,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自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學系、修業年限、招生名額、申請資格、申請方…
第6條
新住民申請入學大學,除依招生規定辦理外,應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第7條
新住民學生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再轉學者,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
第8條
大學各招生單位放榜後,應將新住民報名、錄取及註冊人數報請本部備查。
第9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大學經查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有偽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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