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第11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1條 學校依第八條或前條規定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其前一學年度未調整者,本部得另行核算其調整幅度上限,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