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5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一章 送審要件 第5條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