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9條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前項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
- 第30條學校應訂定教師專業發展目標,規劃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並納入校內章則。學校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應將下列事項納入校內章則並公告…
- 第31條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一、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者,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二、教…
- 第32條本部審查作業,規定如下:一、以學位或文憑送審者,其學經歷證件,依本條例、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其學位認定有疑義或學校…
- 第34條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由本部送三位學者專家審查。審查人不得低階高審。
- 第35條本部辦理審查時,其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二位審查人審查及格者為…
- 第36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
- 第37條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
- 第38條本部辦理審查完畢,應選擇適當之地點,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合格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其經本部認…
- 第39條教評會或本部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 第40條學校與本部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將審查過…
- 第41條認可學校得就下列事項,自行訂定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一、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關技術報告之審查基準。二、第十七條有關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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