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2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四章 送審著作及學歷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二、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未符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