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以就讀學校正式核發之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經送審學校查證後得依其所載取得該學位事實認定時間送審。但於取得正式學位證書後,應於一個月內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學位證書所載畢業日期與臨時學位證明書未符者,依學位證書所載日期認定之。未依前項規定送繳者,學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本部;其教師資格尚在本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者,由本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