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6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送審類別 第16條 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究(發)成果,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其審查範圍及基準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