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1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二章 送審表件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一、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其創作、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之證明或重要之專門著作。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副教授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重要之專門著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