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5條 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前項性質相近學系,由各校定之。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各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十八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九學分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