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學校主管機關得辦理有關推廣教育執行成效考核。學校主管機關對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合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得視情節為下列處分:一、輔導。二、糾正。三、限期改善。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依前項第三款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