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原住民專班應置行政人員及專任教師至少各一人,並應置主管一人,由該專班專任教師擔任,綜理專班事務。原住民專班應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至少一人,並得由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各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身分教師擔任。前項具原住民身分教師,經專科以上學校連續三次公開甄選無適當人選者,得將公開甄選過程相關資料提報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後,不受至少一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