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科以上學校應以現有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申請設立原住民專班,或衡酌現有師資、教學設備、空間或相關資源,申請設立跨院、所、系、科、學位學程之原住民專班。前項原住民專班,以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