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專科以上學校之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應即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後,私立者應點交該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保存,並於該私立學校恢復辦理時返還;公立者,依檔案法及各級政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專科以上學校合併者,其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合併後新設或存續之專科以上學校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