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停辦,由本部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各校實際情形後核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停辦,由各級政府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