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第17條 自籌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