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