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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學校以自籌收入規劃辦理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興工程,應就工程興建期間及營運後成本之可用資金變化情形進行預測,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
前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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