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三章 校務基金管理及運用 第12條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