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6條 法規: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6條 審議會之審議基準如下:一、合併後得以提升學校經營績效及競爭力。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