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下列學校之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之教師。
二、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下列教師:
(一)任教英語文領域或科目者。
(二)任教英語文以外之外國語文領域或科目者。
(三)依其專長任教藝能及活動等相關領域或科目,並協助相關教學及教師研習、培訓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主管機關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