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外國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屬編制內專任合格外國教師,應依本法、教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餘外國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聘僱契約辦理。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外國僑民學校教師之管理及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各該外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