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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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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評鑑辦法
第16條
大學評鑑辦法 第16條
法規:
大學評鑑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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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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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條規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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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
第11條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
第12條
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
第13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
第14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第15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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