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私立大學辦理第十條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一、違反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範圍者,不在此限。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