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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私立大學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其依第十條規定聘任之校長、專任教師,應自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下達之學年度結束之次日起解聘,其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者,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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