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評鑑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學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本部辦理前條查證時,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函請私立大學書面說明、答辯,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二、得不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五、其他適當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